为进一步提升安宁市环境监管能力,经安宁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将直接选调9名在职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调。
二、选调范围及对象
1. 安宁市环境保护局:全省在职在编公务员。
2. 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全省环保系统在职在编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
3. 安宁市环境监测站:全省环保系统在职在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三、选调岗位及计划
选调岗位为安宁市环保局机关及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安宁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岗位各3人,共计9人,具体计划详见《2013安宁市环保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一)。
四、选调条件
(一)参加安宁市环境保护局选调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勤奋敬业,品行端正;
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公务员身份,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5.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适当放宽选调条件;
6.选调后,选调人员须服从分配;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加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选调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勤奋敬业,品行端正;
3.在全省环保系统,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满3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未满3年但具有环境监察及其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5.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适当放宽选调条件;
6.选调后,选调人员须服从分配;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参加安宁市环境监测站人员选调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勤奋敬业,品行端正;
3.在全省环保系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满3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未满3年但具有环境监测及其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5.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适当放宽选调条件;
6.选调后,选调人员须服从分配;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1.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或在处分期间内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从事保密等工作未解除保密期限的;
5.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6.其他不宜参加选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