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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有关善意取得及用益物权的简答

来源:未知时间:2014-06-12 10:05考德上公培V

1、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简述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于: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效果是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2)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物权法》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原所有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遭受损失时,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善意受让人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的情形并无二致,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

3、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答:(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3)优先购买权。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5)物上请求权。 

7、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是指数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形成的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8、简述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9、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

答:(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分。

答: (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之实体为目的的权利,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2)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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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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