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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基层警察民法重点备考: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29 15:25考德上公培V

上海基层警察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考德上公培招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上海基层警察民法重点: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

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这种共同关系,或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份潜在的份额。

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我国物权法还特别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考德上公培招警考试网预祝广大考生在基层警察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责任编辑: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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