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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之:民法的含义、性质和任务、调整对象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3-08-01 09:04考德上教育V

  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为文明法。
  2.民法为实体法。
  3.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4.民法为私法。
  5.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政法干警考试科目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资料查询:http://www.kds100.com/zfgj/2013/0720/13zfgjbk.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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