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注册  

考德上教育 设为首页 立即收藏 网站导航

网校 建筑 | 医学 | 财会

教师 | 留学 | 其他

40004-20005

视频专题活动YY频道备考公务员考试微信号:woshigwy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牛师指导 >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来源:考德上公培公考研究中心时间:2013-08-13 15:42考德上教育V

政法干警考试:http://www.kds100.com/zfgj/

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kds100.com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http://www.kds100.com/gjgwy/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考德上公培此文重点讲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①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②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③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简单地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上述就是考德上公培总结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情形。


小编推荐:

2013年政法干警笔试备考专题

2013年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2013年全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时间/公告/大纲/历年考情/备考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课程名称 主讲师资 课时 试听 报名
公务员封闭班 田亚东等 7天8晚 —— 报名
公务员成公密训营 名师团 15天15晚 —— 报名
一级建造师 名师团 —— 报名
二级建造师 名师团 —— 报名
会计证 名师团 —— 报名
初级会计师 名师团 —— 报名
证券从业资格 名师团 —— 报名
临床执业医师 名师团 —— 报名
临床助理医师 名师团 —— 报名
执业护士资格 名师团 —— 报名

教材热销榜

1《密训课堂系列申论之好文章》
1
2《密训课堂系列申论之基础教材》
3考德上公培《申论》
4密训课堂系列行测之数量关系+资料分
5《考德上密训课堂系列教材》全5本
6《密训课堂系列行测之判断推理》
7《密训课堂系列行测之常识+言语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