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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与解析:蚊香有毒无毒应尽早定论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3-11-06 15:31考德上公培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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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生产灭蚊产品的企业何时才肯放下‘毒面纱’?”7月18日,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张华对记者感慨道。一年前,他发现国内部分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这一事实,开始向农业部建言献策。可时至今日,他却发现市场上仅有一家企业进行了警示语标注,其余企业均是“纹丝不动”。(7月21日《工人日报》)


笔者觉得,绝大多数企业之所以“纹丝不动”,是情有可原的。烟草有毒,早有科学定论,香烟包装理应标注“有害健康”。而对于蚊香,标注“有毒”建议者张华自己也说了,它“是否会对孕妇、婴儿、儿童、身体虚弱者产生毒性反应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既然没有“明确的科学定论”,就不能说明蚊香有毒,灭蚊用品生产企业岂能主动标注“蚊香有毒”?我们岂能责备灭蚊用品生产企业故意掩盖“蚊香有毒”事实呢?

蚊香是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用品,它究竟是否有毒,有关部门应该及早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给出个明确的科学结论。如果蚊香确实有毒,那么有关部门应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角度出发,要求灭蚊用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蚊香有毒”,同时要求有关科研机构研制无毒蚊香或者蚊香的替代品。

政府作为“守夜人”的角色,有这个义务和责任。有关部门长期让蚊香是否有毒处于模糊地带,甚至于在有人建议灭蚊用品标注“蚊香有毒”之后依然无动于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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