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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备考:刑法之故意犯罪形态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24 15:58考德上公培V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行为未能“着手”的。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例1、甲偷乙的财物,因害怕被追究,过了一段时间又偷偷地送回,这是(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解析】选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送回”的行为发生在盗窃成功后,因此不符合“犯罪过程中”的规定,不是犯罪中止。

例2、盗窃犯贾某正在室内行盗,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行窃,跳窗逃走,这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解析】选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贾某是“忽听门外有人咳嗽,误以为主人回来,因而停止”,并不是“自动”,而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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