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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民法学——可撤销婚姻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7-10 15:15考德上公培V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重要的考点,今天考德上公培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讲解民法学——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指因欠缺婚姻合意而已成立的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到胁迫而结婚。

二、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条件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时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胁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亦可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3)子女抚养、继承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有赡养的义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死后子女由继承遗产的权利。

(责任编辑:露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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